《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

 新闻资讯     |      2024-04-25 00:50
本文摘要:《特种设备安全性监察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特种设备的安全性监察,避免和增加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性,增进经济发展,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之为特种设备是指牵涉到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小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折合)、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全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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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性监察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特种设备的安全性监察,避免和增加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性,增进经济发展,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之为特种设备是指牵涉到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小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折合)、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全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不含设计、生产、加装、改建、修理,折合)、用于、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该遵从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用于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性监察不限于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加装、用于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执行。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性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性监察(以下总称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用于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性、节约能源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性、节约能源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用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该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节约能源全面负责管理。

特种设备生产、用于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拒绝接受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展开的特种设备安全性监察。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该依照本条例规定,展开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分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敦促、反对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遵守安全性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性监察中不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及时不予协商、解决问题。

第八条 国家希望实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用先进设备技术,提升特种设备安全性性能和管理水平,强化特种设备生产、用于单位防止事故的能力,对获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国家希望特种设备节约能源技术的研究、研发、样板和推展,增进特种设备节约能源技术创新和应用于。特种设备生产、用于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保适当的安全性和节约能源投放。

国家希望实施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升事故支付能力。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背本条例规定的不道德,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检举。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创建特种设备安全性监察检举制度,发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法院对特种设备生产、用于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及时不予处置。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该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该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安全性技术规范(以下全称安全性技术规范)的拒绝,展开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管理,不得生产不合乎安全性性能拒绝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出局的特种设备。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专门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该不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查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全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方可用作生产。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性技术规范的拒绝,应该展开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批量生产特种设备新产品、新的部件、新材料,必需展开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性附件、安全性保护装置的生产、加装、改建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性保护装置等(以下全称压力管道元件)的生产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生产、改建单位,应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专门从事适当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生产、加装、改建单位应该不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生产、加装、改建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生产、加装、改建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该附有安全性技术规范拒绝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加装及用于修理解释、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修理单位,应该有与特种设备修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适当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专门从事适当的修理活动。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加装、改建、修理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建、修理,必需由依照本条例获得许可的单位展开。

电梯的加装、改建、修理,必需由电梯生产单位或者其通过合约委托、表示同意的依照本条例获得许可的单位展开。电梯生产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性运营牵涉到的质量问题负责管理。

特种设备加装、改建、修理的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前将白鱼展开的特种设备加装、改建、修理情况书面告诉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告诉后才可施工。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需合乎建筑工程质量拒绝。电梯加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加装单位应该遵从施工现场的安全性生产拒绝,实施现场安全性防水措施。

电梯加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性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继续执行。电梯加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加装单位应该遵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性生产管理,并议定合约,具体各自的安全性责任。第十九条 电梯的生产、加装、改建和修理活动,必需严格遵守安全性技术规范的拒绝。

电梯生产单位委托或者表示同意其他单位展开电梯加装、改建、修理活动的,应该对其加装、改建、修理活动展开安全性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加装、改建、修理活动完结后,电梯生产单位应该按照安全性技术规范的拒绝对电梯展开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加装、改建、修理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建、修理完工后,加装、改建、修理的施工单位应该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接管用于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该按照安全性技术规范的拒绝递交能效测试报告。用于单位应该将其现金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性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生产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加装、改建、根本性修理过程,必需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性技术规范的拒绝展开监督检验;予以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专门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该不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性设施; (三)有完善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应急处置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该向气体使用者获取合乎安全性技术规范拒绝的气瓶,对使用者展开气瓶安全性用于指导,并按照安全性技术规范的拒绝办理气瓶用于注册,明确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拒绝。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用于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用于单位,应该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性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用于。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用于单位应该用于合乎安全性技术规范拒绝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用于单位应该比对其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涉及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用于单位应该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标志应该置放或者吸附于该特种设备的明显方位。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用于单位应该创建特种设备安全性技术档案。安全性技术档案应该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生产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用于确保解释等文件以及加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用于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性附件、安全性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营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约能源改建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用于单位应该对在用特种设备展开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用于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该最少每月展开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用于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展开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该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用于单位应该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性附件、安全性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展开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锅炉用于单位应该按照安全性技术规范的拒绝展开锅炉水(介)质处置,并拒绝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行的水(介)质处置定期检验。

专门从事锅炉清除的单位,应该按照安全性技术规范的拒绝展开锅炉清除,并拒绝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行的锅炉清除过程监督检验。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用于单位应该按照安全性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拒绝,在安全性检验合格有效期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明确提出定期检验拒绝。

检验检测机构收到定期检验拒绝后,应该按照安全性技术规范的拒绝及时展开安全性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予以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之后用于。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经常出现故障或者再次发生异常情况,用于单位应该对其展开全面检查,避免事故隐患后,方可新的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合乎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用于单位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展开排查。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不存在相当严重事故隐患,无改建、修理价值,或者多达安全性技术规范规定用于年限,特种设备用于单位应该及时不予出厂,并应该向原注册的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吊销。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需由依照本条例获得许可的加装、改建、修理单位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展开。

电梯应该最少每15日展开一次洗手、润滑剂、调整和检查。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该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性技术规范的拒绝,确保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技术性能,并负责管理实施现场安全性防水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性。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该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性能负责管理。收到故障通报后,应该立刻赶赴现场,并采行适当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获取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用于单位,应该设置特种设备安全性管理机构或者配有专职的安全性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用于单位,应该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性管理机构或者配有专职、全职的安全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管理人员应该对特种设备用于状况展开经常性检查,找到问题的应该立刻处置;情况紧急时,可以要求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用于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该展开试运营和例会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展开检查证实。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用于单位应该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性注意事项和警告标志置放更容易为乘客留意的明显方位。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用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该熟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涉及安全性科学知识,并全面负责管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性用于。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用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少应该每月开会一次会议,敦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性用于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用于单位,应该融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有适当数量的解救装备和救护物品。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该遵从用于安全性注意事项的拒绝,遵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官。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生产单位应该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运营情况展开跟踪调查和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用于单位在安全性运营方面不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改良建议,并获取适当的技术协助。找到电梯不存在相当严重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梯生产单位对调查和理解的情况,应该做出记录。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涉及管理人员(以下总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获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专门从事适当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用于单位应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展开特种设备安全性、节约能源教育和培训,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不具备适当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节约能源科学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性规章制度。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找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性因素,应该立刻向现场安全性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专门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用于、检验检测获取可用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特种设备用于单位成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管理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该不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专门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专门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可用检测应该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展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该合乎安全性技术规范的拒绝。第四十四条 专门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可用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的组织考核合格,获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专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专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需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展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该遵循诚信原则和便利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用于单位获取可信、便利的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牵涉到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起保密义务。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该客观、公正、及时地开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署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管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的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展开监督抽验。

县以上地方负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的组织监督抽验,但是要避免反复抽验。监督抽验结果应该向社会发布。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专门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引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展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找到相当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相当严重微克的,应该及时告诉特种设备用于单位,并立刻向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蓄意阻挠特种设备生产、用于单位,特种设备生产、用于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滋扰,收到滋扰的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展开调查处置。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用于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性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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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挤满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实行重点安全性监察。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举或者获得的因涉嫌违法证据,对因涉嫌违背本条例规定的不道德展开公安部门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用于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理解与因涉嫌专门从事违背本条例的生产、用于、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询、拷贝特种设备生产、用于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约、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指出不合乎安全性技术规范拒绝的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事故隐患、能耗相当严重微克的特种设备,不予查禁或者扣留。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许可、核准、注册的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严苛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性技术规范拒绝对有关事项展开审查;不合乎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性技术规范拒绝的,不得许可、核准、注册;在申请人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找到申请人未经许可专门从事特种设备适当活动或者假造许可、核准证书的,未予法院或者未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仍然法院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人。并未依法获得许可、核准、注册的单位私自专门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用于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法不予处置。违背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消许可的,自撤消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未予法院其新的许可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核事项时,其法院、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需公开发表,并应该自法院申请人之日起30日内,做出许可、核准或者未予许可、核准的要求;未予许可、核准的,应该书面向申请人解释理由。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展开地方维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早已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获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反复展开许可,也不得拒绝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反复展开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性监察人员(以下全称特种设备安全性监察人员)应该熟知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性技术规范,具备适当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获得特种设备安全性监察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性监察人员应该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用于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性监察时,应该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性监察人员参与,并索取有效地的特种设备安全性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用于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性监察,应该对每次安全性监察的内容、找到的问题及处置情况,做出记录,并由参与安全性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性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署后文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接受签署的,特种设备安全性监察人员应该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用于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展开安全性监察时,找到有违背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性技术规范拒绝的不道德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不存在事故隐患、不合乎能效指标的,应该以书面形式收到特种设备安全性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不予修正或者避免事故隐患。

应急情况下必须采行应急处理措施的,应该随后发给书面通知。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用于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展开安全性监察,找到根本性违法行为或者相当严重事故隐患时,应该在采行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采行必要措施,及时不予处置。

对违法行为、相当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合乎能效指标的处置必须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反对、因应时,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该采行必要措施,及时不予处置。

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定期向社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性以及能效状况。发布特种设备安全性以及能效状况,应该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性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止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必须发布的情况。第六章 防治和调查处置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尤其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导致30人以上丧生,或者100人以上轻伤(还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折合),或者1亿元以上必要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发生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剧毒介质外泄,导致15万人以上移往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逗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丧生,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轻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必要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性故障中断运营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剧毒介质外泄,导致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移往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逗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小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丧生,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必要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剧毒介质外泄,导致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移往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翻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逗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导致3人以下丧生,或者10人以下轻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必要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剧毒介质外泄,导致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移往的; (三)电梯轿厢逗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倒下或者起升机构坠落在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逗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逗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制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用于单位应该制订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展开事故应急演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外泄,在抢修救援时应该区分介质特性,严苛按照涉及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避免二次发生爆炸。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再次发生后,事故再次发生单位应该立刻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救治,避免事故不断扩大,增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应该尽早核实有关情况,立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层请示事故情况。适当时,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破例请示事故情况。对尤其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立刻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 尤其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许可有关部门的组织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组织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较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组织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组织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该由负责管理的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并报一级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该按照国家发改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展开行政处罚,对负起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展开处分。

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的组织积极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反对、因应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并获取适当的便捷条件。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再次发生事故的原因展开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涉及安全性技术规范展开评估;必须制订或者修改涉及安全性技术规范的,应该及时制订或者修改。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还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还包括本数。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私自专门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查禁,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扣除的,充公违法扣除;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予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私自用作生产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充公非法生产的产品,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性技术规范的拒绝应该展开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批量生产特种设备新产品、新的部件,并未展开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正;逾期并未修正的,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私自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性附件、安全性保护装置的生产、加装、改建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生产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查禁,充公非法生产的产品,早已实行加装、改建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获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建,一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根本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并未按照安全性技术规范的拒绝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加装及用于修理解释、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扣除的,充公违法扣除。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私自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修理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查禁,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扣除的,充公违法扣除;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根本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加装、改建、修理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建、修理单位,在施工前并未将白鱼展开的特种设备加装、改建、修理情况书面告诉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并未将有关技术资料接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用于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正;逾期并未修正的,一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生产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加装、改建、根本性修理过程,以及锅炉清除过程,予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性技术规范的拒绝展开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早已出厂的,充公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早已实行加装、改建、根本性修理或者清除的,责令限期展开监督检验,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扣除的,充公违法扣除;情节严重的,撤消生产、加装、改建或者修理单位早已获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私自专门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查禁,充公违法充装的气瓶,一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扣除的,充公违法扣除;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并未按照安全性技术规范的拒绝展开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充装资格。第八十一条 电梯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正;逾期并未修正的,不予通报批评: (一)并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展开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性运营情况展开跟踪调查和理解时,找到不存在相当严重事故隐患,并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 早已获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适当资格: (一)并未按照安全性技术规范的拒绝办理许可证更改申请的; (二)仍然合乎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性技术规范拒绝的条件,之后专门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性技术规范拒绝展开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假造、变造、租赁、无偿、出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用于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正;逾期并未修正的,一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投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并未向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私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并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创建特种设备安全性技术档案的; (三)并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展开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性附件、安全性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展开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的; (四)并未按照安全性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拒绝,在安全性检验合格有效期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明确提出定期检验拒绝的; (五)用于予以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经常出现故障或者再次发生异常情况,并未对其展开全面检查、避免事故隐患,之后投入使用的; (七)并未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并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展开洗手、润滑剂、调整和检查的; (九)并未按照安全性技术规范拒绝展开锅炉水(介)质处置的; (十)特种设备不合乎能效指标,并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展开排查的。特种设备用于单位用于并未获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用于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不予充公,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不存在相当严重事故隐患,无改建、修理价值,或者多达安全性技术规范规定的用于年限,特种设备用于单位并未不予出厂,并向原注册的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吊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正;逾期并未修正的,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用于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正;逾期并未修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投产停业整顿,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并未展开试运营和例会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展开检查证实的; (二)并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性注意事项和警告标志置放更容易为乘客留意的明显方位的。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用于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正;逾期并未修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投产停业整顿,一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性管理机构或者配有专职、全职的安全性管理人员的; (二)专门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并未获得适当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并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展开特种设备安全性教育和培训的。第八十七条 再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一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与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根本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用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再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刻的组织救治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置期间擅离职守或者深山的; (二)特种设备用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掩饰不报、谎报或者推迟不察的。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再次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判处罚款: (一)再次发生一般事故的,一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再次发生较小事故的,一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的,一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再次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事故再次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判处罚款;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与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根本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再次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再次发生较小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性规章制度操作者,或者在作业过程中找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性因素,并未立刻向现场安全性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用于单位给与抨击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根本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 予以核准,私自专门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可用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查禁,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扣除的,充公违法扣除;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请予以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的组织考核合格并获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专门从事涉及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展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找到相当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相当严重微克,并未及时告诉特种设备用于单位,并立刻向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开具欺诈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相当严重不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充公违法扣除,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一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获取欺诈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开具证明文件根本性不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开具欺诈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相当严重不实,导致伤害的,应该分担赔偿金责任。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专门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引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撤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扣除的,充公违法扣除。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蓄意阻挠特种设备生产、用于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逼不修正的,撤消其检验检测资格。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专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情节严重的,给与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惩处;有违法扣除的,充公违法扣除。第九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性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降级或者免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性技术规范拒绝,实行许可、核准、注册的; (二)找到未经许可、核准、注册私自专门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用于或者检验检测活动未予查禁或者不依法不予处置的; (三)找到特种设备生产、用于单位仍然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消其原许可,或者找到特种设备生产、用于违法行为未予公安部门的; (四)找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仍然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消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开具欺诈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相当严重不实的不道德未予公安部门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获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反复展开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反复展开检验检测的; (六)找到有违背本条例和安全性技术规范的不道德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不存在相当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刻处置的; (七)找到根本性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当严重事故隐患,并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收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刻处置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阻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置的。

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用于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行的安全性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正;逾期并未修正的,责令投产停业整顿,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碍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生产、用于单位私自动用、对调、移往、损坏被查禁、扣留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适当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睡衣的液体冷却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入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小于或者相等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小于或者相等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相等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二)压力容器,是指睡衣气体或者液体,支撑一定压力的密封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低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相等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小于或者相等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低工作温度低于或者相等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睡衣公称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相等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小于或者相等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相等或者高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作运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低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相等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剧毒、有腐蚀性、最低工作温度低于或者相等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小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营的箱体或者沿相同线路运营的梯级(台阶),展开乘载或者平行载运人、货物的机电设备,还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作横向乘载或者横向乘载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相等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相等1t,且提高高度小于或者相等2m的起重机和顶盖形式相同的电动葫芦等。(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机车箱体等运载工具载运人员的机电设备,还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扯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作经营目的,支撑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仅次于运营线速度小于或者相等2m/s,或者运营高度距地面低于或者相等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有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用于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还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性附件、安全性保护装置和与安全性保护装置涉及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加装、用于的安全性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自行制订。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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